辦得了景文案 只是運氣好!
羅 融
2001/11/03 第293期
景文案只是冰山一角,教部行政官僚共犯結構積弊之深,恐怕才是教育部更深的隱憂。
北地檢署日前偵辦終結,具體求處前教育部長楊朝祥有期徒刑十五年、前教育部常務次長林昭賢無期徒刑。景文一案,恐怕只是冰山一角,整個教育行政機關積弊已深的共犯體系,才是眾多弊案的源頭。

被具體求處重刑的楊、林兩人教育行政資歷相當完整,楊朝祥曾任教育部技職司長、常務次長、政務次長與教育部長。林昭賢曾任職省府教育廳、花蓮縣、高雄縣與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教育部參事與教育部常次,其對國內教育政策的定位與實踐,有著不可磨滅的地位,卻也因為嫻熟於教育行政作業,對整體教育生態瞭若指掌,才能充份利用每個縫隙,呼風喚雨。

據了解,教育事業單位最大的兩塊肥肉,除了校園相關工程之外,就是私校業務。光是校地地目一隨都市計劃而變更,就可以有上億元的收入,遑論增系增班的學費收入、以及升格購地的獎補助經費,全國教師會秘書長吳宗泰表示,私校董事席次在私校法的規定中是不支薪、僅酌支車馬費的,但景文技術學院的一個董事席次卻可以高價買賣,足見私校大餅人人互搶,私校學生成為俎上魚肉,也已成社會上的普遍印象,一位技職司的官員甚至指稱:「沒有一間私立學校是不搞錢的」。

「私人興學」,由第三部門來挹注公部門所不足的教育資源,本為美意,但在漏洞太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不僅不察,甚至包庇、縱容,乃至於利用行政裁量權護航非法的情況下,私校師生,就只能自求多福。

行政裁量權 用來掩護非法

在景文案已爆發半年之際,日前,某間護校改制,竟然還在教育部內差點成為景文案翻版。由於有立委關說、也有昔日長官介入,承辦人員在該校校地、校舍都不符合升格改制規定的情況下,仍然核准,在公文上,就以便利貼貼著「某立委關切」的字樣,明示所有經手公文的相關人員:「該怎麼做,心裡有數」。

在基層承辦人員「不得不」核定的情況下,公文走到了高層,眼看就要過關了,沒想到被半路攔截,據了解,教育部高層不過是「公文看得仔細了一點」,就發現連最基本的改制標準都不符合規定,經手那麼多的承辦人員卻一路「不得不」放行,足見相關人員的心態與教育行政官僚共犯結構積弊之深。

半路殺出程咬金,該校幕後的有力人士並不輕易就善罷甘休,某日,獨獨約了教育部長曾志朗與政次范巽綠二人,直接表達對該校的關切之意,雖然該人士為民進黨籍立委,卻也不能自免於昔日國民黨的手法和作風,曾、范兩人則直接以「資格不符,再議」,婉轉地拒絕了這位立委的「請託」,有了上級長官明確的做事方向,承辦人員的背脊也硬了起來,後來,據悉,該立委仍然持續施壓,請技職司司長、副司長等相關承辦人員到立法院列席報告,就在上一週,教育部以一紙「相關人員另有會議要開」、並再次強調其「八十九年五月之後從嚴審查」的態度,輔以相關的書面資料來回覆立院。

這所護校之所以透過層層關係,這麼地「用力」,為的就是要求改制、升格成為專技學院,從高職躍身為技術學院,不僅教育部的獎補助大增,學校也可同時增班、增收學生,學費收入亦大增,與檢方起訴楊朝祥與林昭賢的兩項教育主管業務:「景文學院升格部份」、以及「景文高中增班及增設國中部」,不謀而合。

這次闖關破功的關鍵,在於「公文」,而一部龐大的教育行政機器並不是只靠曾、范兩個人撐起來的,既然問題癥結出在「公文」,那麼,「我公文跳過你,總可以吧!」

公文程序 愛怎麼玩就怎麼玩

由於行政機關內部控管公文流程的機制,並不嚴謹,藉著誰出差、誰請假的空檔,跳過持反對意見者,將公文直接往上簽報,「的確是常見的手法」,一位曾在公家單位任職一級主管的公務員表示,或在公文上大玩文字遊戲,或由其所提供的資料誤導各級單位,或知法而釋法、玩法,「也所在多有」。

翻開歷史,省教育廳就曾經發生「一文二書」,而遭監察院調查、要求議處失職人員的案例。

時間在一九九六年,桃園縣私立永平工商董事會內部迭有紛爭,其中一方向省教育廳不斷陳情,要求教育行政單位以主管機關的立場,對董事會內部的爭議予以明察與協調,但當時的省教育廳卻以相同的手法,玩了兩次公文文號相同、內容卻不同的把戲。在文號「八五教三字第○三五五四號」文、以及「八五教三字第五八七四二號」簡便行文表兩份文件當中,同一個文號下,回覆董事會兩造雙方的內容卻是不同的。

監察院於公元二千年調查終結,裁定前省教育廳「二函文均以同一文號函復二個性質不同的單位或個人,且文內所載內容均不相同,不但有違行政院訂頒『事務管理手冊』中『文書處理』擬稿應行注意事項有關『擬稿應以一文一事為原則』之規定,且造成陳情人的誤解與認知上之落差,引發更大爭議,確有未當」。

審視現在,當我們回頭看看目前教育部私校諮詢委員會內部開會時的運作情形,以及會議紀錄、公文流程等,發現手法依舊。

本刊曾於第二九○期披露,第十三次私校諮詢委員會會議紀錄的簽文當中,政次范巽綠曾明確指示,會議過程應錄音,范巽綠簽後,公文呈給曾志朗,曾志朗在范要求錄音的字樣之後也簽了名,認可范的意見,但在第十四次私校諮詢委員會後的簽文,卻跳過范巽綠,直接呈到部長室,這第十四次會議,自然是沒有錄音的,而第十五次會議紀錄的簽文,也同樣在公文簽報程序中跳過了范巽綠辦公室。

據記者查訪的結果,曾志朗辦公室表示,當時范巽綠正在國外出差,「公文跳過范,是很自然的」;當記者向教部常次呂木琳探詢,他的答案也是:「范次那個時候好像不在吧!像有時候我也不在,公文跳過我,到哪裡去,我也不會知道,這是常發生的事。」

這真的是「常發生的事」嗎?還是只在「該」發生的時候發生?

開第十五次會的私校諮詢委員會,還多做了一件事,就是自行修改了集會辦法,在第四條裡,多出「本會會議過程不錄音、不錄影,委員於會議之發言,對外不公開」的字樣,擺明了與范巽綠第十三次會的紀錄之後的簽文相抗衡。

私校諮詢委員會共有二十二人,是由學者專家、私立學校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教育機關代表所組成,專責為教育部提供有關私校之各重大事項的處理建議。近年來,因諸多龐雜之私校問題,教育部仰賴委員會甚深;而另一方面,攸關私校利益的各方人馬也拿著放大鏡,審視委員會內部的種種開會狀況。由於這多重的敏感,私校諮詢委員會開會總是以秘密的方式進行,在教育部每週公布給記者的會議「菜單」裡,私校諮詢委員會何時開會,並不可見,有時,開會地點甚至會移師到部外,開會時間更多選在夜晚。

知法玩法 如入無人之境

在集會辦法中,增列「不錄音、不錄影、不對外公開」條款,私校諮詢委員會召集人、常次呂木琳表示,這是尊重大多數委員的意見,關於事涉多重敏感卻不錄音錄影自保?「這是委員的共識」。

據記者查訪幾位私校諮詢委員會內部的「法律專業代表」,他們皆一致表示,這的確是委員會內部的共識。一位在東吳大學法律系兼課的委員表示,自接下此職之後,由於名單難以保密,時常接到各種關說,舉凡立委、各私校董事代表,賄賂、利誘,亦不計其數,實在是不勝其擾,修改了集會辦法,是為了保有一個能夠超然、獨立判斷、不受干擾的空間;另一位身為執業律師的委員則表示,為了保護委員,會議過程是應該有適度的保密,但是不是就要採取「不錄音、不錄影、不對外公開」的方式,還待商議,諸如,將發言的委員以代號替換,就是一種既公開又保密的方式。

但是,根據去年底公布實施的「行政程序法」以及今年初公布的「行政資訊公開辦法」,銘傳大學法律系行政法學者陳英鈐教授表示,「不錄音、不錄影、不對外公開」的條款,實屬違法。

陳英鈐指出,根據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持有或保管之下列資訊,應主動公開。但涉及國家機密者,不在此限」,然而,私校諮詢委員會並無涉國家機密;陳英鈐更指出,根據該條第八款,私校諮詢委員會屬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亦應主動公開、適時公布。陳英鈐還說,「任何人拿著『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資訊公開辦法』到行政法院,提出對教育部的行政訴訟,都應該會勝訴」。

當記者善意告知呂木琳,私校諮詢委員會內所修改的這個辦法,有違法之虞,呂木琳則以「那是我們對法律的見解不同」,一語帶過。

政次范巽綠已經看不到公文了,部長曾志朗呢?或許我們可以從他說「在未判刑確定之前,教育部會對涉及景文案之四位同仁提供必要的協助」,以及「在未完全判刑確定之前,相信同仁的清白」等態度,而不是「靜待司法審判」來一窺究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