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治芬被雲林檢方指控貪污案,在蘇治芬被收押了十一天後,雲林地檢署快速地依貪污罪嫌將她起訴,法院也在起訴後當庭釋放她。雲檢起訴蘇之後,按理,整個案情應該有初步的釐清,對蘇的「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起訴書也要有個明確的交待才對。然而看到起訴書對蘇的指控內容和所謂的證據,實在不得不對檢察官的辦案方式和能力大為搖頭。這似乎也更證明外界對檢方「押人取供」、「預設立場辦案」、「政治力介入司法」等等指控,並非無的放矢。
法院裁定交保 凸顯雲檢濫權
雲檢日前在未經傳訊的情況下,對身為一縣之長的蘇治芬逕行拘提,而且並沒有掌握確切的證據,就向法院聲請羈押。這樣粗糙且粗暴的執法,立刻引發蘇治芬的抗議,同時以拒絕交保且在看守所中絕食表達她對司法暴力最沉重的不滿。
雲檢聲押蘇治芬的理由,不外指蘇有串證之虞。但法院在聽審之後裁定准蘇交保候傳,等於打了檢察官一個耳光,認定檢察官要求收押蘇是沒有必要的。
後來因為蘇的拒絕交保而被收押,等於遂了檢察官要收押她的心意,但在她被收押並絕食抗議的十一天之中,檢察官並未再對蘇做進一步的偵訊,就直接將她起訴,顯見在聲押的當時,檢察官已經決定要起訴她,只差起訴書還沒有寫好而已。既然如此,又有何聲押的必要?
檢察官當初聲押蘇治芬所指稱的事證,是指蘇涉嫌向璟美公司收賄。然而在起訴書中,除了指控蘇涉嫌向璟美公司收賄之外,還另外涉及長庚醫院弊案,收賄一千八百萬元。只是長庚案根本不在雲檢當初偵查範圍,起訴時卻硬把不相干的案件聯結在一起,而硬扯上蘇治芬收賄,很難不被認為有故意入人於罪之嫌。
根據承辦本案的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文亮的說法,檢方是在偵辦璟美案的過程中,發現蘇治芬另涉長庚醫院雲林分院大樓新建弊案,因此才一併偵辦。然而所謂在偵辦過程中發現長庚案,是在聲押蘇之前還是聲押蘇之後?如果是聲押之前,則檢察官恐有隱匿案情之嫌;如果在聲押之後,則檢方辦案的神速,又令人大開眼界了。
長庚案兩樣情 收賄者卻逍遙
依照起訴書的指控,台塑公司要在麥寮興建長庚紀念醫院雲林分院,因工程利潤龐大,引發雲林縣議會副議長沈宗隆覬覦,沈因而向蘇治芬請託,蘇遂向有意承攬該工程的葉安耕提議,以指定承包商方式向沈行賄一千六百萬元,打通議會關節,平衡地方各派勢力及取得議會和諧,另外由陳勇兆再向葉安耕收取兩百萬元。
檢方對蘇的長庚案收賄指控,所依據只是被收押二個月、且願意轉為污點證人的葉安耕的自白,而葉在轉為污點證人後,檢方也向法院請求讓葉免刑或減刑。對一個縣長涉及貪污的嚴重指控,所依賴的證據竟然只是一個污點證人的自白,檢察官的指控如何讓人信服?
至於在長庚案中被指收了一千六百萬的雲林縣議會副議長沈宗隆,在檢方應訊時,坦承收受葉一千六百萬元的「仲介費用」,而且錢全部都是他一個人花掉的,與他人無關,因為純粹是商業行為所收取的合法仲介費用,所以自認為絕無涉及不法。
令人不解的是,對坦承收了一千六百萬的沈宗隆,檢察官在訊後就將他釋回,甚至未做出限制出境的處分,讓他在日前還向議會請假出國,前往澳門,而對於毫無證據證明有收賄的蘇治芬,檢察官竟聲請羈押禁見,這樣的辦案方式,如何不叫人不懷疑檢方辦案有預設立場?
更奇怪的還有,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明白地說,蘇治芬並沒有將長庚案的一千八百萬和璟美案的三百萬共兩千一百萬元據為己有,但卻指控她出賣公權力、收買議員,涉嫌貪污,所以仍然依貪污治罪條例將她起訴,並求處重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八年。檢察官既然認為蘇沒有收錢,卻又指控她貪污,這樣的邏輯真不知從何說起。
證據明顯不足 為起訴而起訴
對於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這種粗糙到讓人看不下去的辦案手法,法界人士也多所批評。
法界人士指出,檢察官對於蘇治芬涉嫌貪污的指控,依照起訴書看來,所根據的只有行賄的葉安耕一人的自白,以及在辦案期間對蘇治芬和葉二人的電話監聽的內容而已,在沒有其他有力證據足以證明案情的情況下,加上檢察官也認定蘇並沒有收錢,恐怕無法認定蘇有犯罪,而這樣草率的辦案,更讓整個司法的公信力受到難以彌補的傷害。
更為離譜的是,雲林檢方在起訴蘇治芬後竟對外表示,是為了改善雲林地區的投資環境,才起訴蘇治芬。這樣的說法,更成為法界人士間的大笑話。法界人士指出,整個蘇治芬案被外界質疑的,是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違反程序正義,以及涉及的濫用公權力的不當,但雲林檢方竟然還唱出這種令人啞然失笑的高調,企圖轉移外界的焦點,令人看得目瞪口呆。
承辦本案的檢察官林文亮在起訴蘇治芬後,竟然還對媒體公然放話:檢方所掌握蘇治芬涉案案件,不只璟美案和長庚案,在一審時會將被告「打趴下去」。語氣中充滿著仇恨,彷彿被告是他不共戴天的殺父仇人。
檢察官竟然變成有如殺紅了眼的士兵,端著公權力的機關槍,不分清紅皂白地想對無武器抵抗的人民發射子彈,以發洩積存在心中的怒氣。有這樣的檢察官在台灣的社會裡肆無忌憚地依一己之見執行自以為是的法律,台灣人民能夠不心生恐懼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