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魔包啟黃 亂世下的黑心貨
李禎祥
2008/04/24 第631期
白色恐怖時代,包啟黃在軍法局長任內,擅權枉法罪大惡極,雖然終致被判死刑,卻凸顯那個自以為是「亂世」而必須「用重典」的時代,人心要夠黑,才足以勝任「殺人的工作」。

英國劍橋大學教授阿克頓勳爵名言:「權力導致腐化,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化。」旨哉斯言,白色恐怖就是這句話的註腳。尤其,當你手操許多政治犯的生死大權,可以率爾作威作福時,魔鬼就在向你招手了。


操生死大權  卻知法犯法


一九五五年一月六日,《聯合報》刊登一則題為「擅權枉法罪大惡極,包啟黃判死刑」的新聞,提到「這是一個極盡摧殘人權、駭人聽聞、知法犯法的大案件。包啟黃於任職國防部軍法局長期間,曾利用其職權,貪污、舞弊、摧殘人權、誘姦犯妻,並在監獄製造恐怖,均經被害人密告,並經監察院提案糾舉。」


另一段:「據說他在軍法局長任內,對於富有或有嬌妻美妾的犯人,即利用職權受賄,或誘姦犯人妻妾......包啟黃遭監禁,就是這些被害者之一所密告的。不料一案揭露,接連著數案併發。」


這是包啟黃案的「民間版」,其中「誘姦犯妻」在官方版的判決書並未提及,但在一些政治犯的口述史或著作都有提到(如謝聰敏《談景美軍法看守所》),「政治犯版」的內容甚至有包啟黃「淫人妻子,又淫人女兒」的情節。包案發生於一九五四年,大部分政治犯都未出獄;保守的《聯合報》做此爆料,必有其他消息來源。而「官方版」的判決書則強調他的其他犯行,尤其是貪污。


白恐高峰期  製造政治獄


在台灣戰後人權侵害史上,包啟黃扮演重要的角色。他是江蘇人,約與民國同年。出身軍法官,蔣政權在南京時,包任國防部軍法局副處長;一九四九年六月來台,當時台灣已進入白色恐怖,包任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副處長,九月,升任處長。一九五一年八月,包啟黃獲長官彭孟緝推薦,出任國防部軍法局長。過了三年,蔣介石獲報(說法不一,有說是受害人攔路喊冤,有說是監察院長于右任主持正義,國家檔案局資料則附有一張匿名的檢舉函),交保密局調查。五四年八月,保密局派員逮捕包啟黃,並在其家中抄出許多金條。接下來就如前文所說「數罪併發」,雪球越滾越大。


如上所述,一九四九到一九五四年,包啟黃先後任軍法處和軍法局長,這段期間是白色恐怖的最高峰,這兩個單位則是迫害人權的兩大機關。軍法處「生產」政治案件,軍法局、總統府和蔣介石則在幕後進行三次加工。包啟黃雖然不負責實際審判,但他要督導整個業務,說明白一點,就是在「寧可錯殺一百,也不錯放一個」的政策原則下,製造龐大的政治獄。這是對人性的極大試煉。每天面對這麼多死刑、這麼多冤錯假案,說實在的,人如果不心神喪失而發瘋,也會心智扭曲而成魔。


藉職務索賄  被判處死刑


撇去「誘姦犯妻」的情節不談,光就包案另一關鍵情節:索賄來看,就令人心驚。根據官方檔案(保密局毛人鳳調查報告和包案判決書),一九五一年十一月,聯勤副總庫長魏文起上校被依「貪污」罪名,被聯勤軍法處判無期徒刑。包、魏兩人是舊識,包便找上魏妻,說可以幫她關說,但需要「活動」費用。魏妻救夫心切,前後多次送包啟黃金條(合計七十兩)、西服料、鑽戒、金鐲、金圓等,逢年過節還送上一、兩千元不等的禮券。這些財物總值,依魏妻估計,不下十萬元之譜。


包啟黃並不是沒有「活動」,如利用職權之便,讓魏案在軍法局提審時,三次更換審判長,甚至從無期一度改判十九年。然而身為軍法機關首長,卻下去「喬」軍法審判,這也是亂來;何況真能定魏之生死的,不是包啟黃,而是嫌判得太輕的蔣介石。一九五四年魏案定讞,六月魏被槍決,留下一個人財兩失的妻子。包啟黃因連續收受賄賂,被判兩個十年;洩漏案情給魏妻,處二年。這還不是他的最大罪狀。


包案的致命傷,是他購買萬華一家織布廠作為軍人監獄人犯習藝之用時,串同下屬假造契約和生財清冊,浮報了十五萬元。這部分被依《軍刑法》「偽造單據、浮報價款」之罪處死刑。包啟黃還將一位家境富裕的監犯,調任軍監官兵合作社總管理員,然後仗勢每月勒索一萬,前後勒索廿二萬元,這部分處十年。


駕車撞死人  逼迫人頂罪


一九五二年,軍需署糧秣組長褚紹炎牽涉一宗貪污案入獄,包啟黃又向褚妻索賄十四、五根金條,褚妻籌不出錢,包竟交代檢察官在執行沒收褚犯財產時,不經法定程序,將褚妻濫權羈押三個月,又延押廿二天才放人。這部分處二年。同年,包啟黃駕車不慎撞死行人王治法,包不自首,反而以「你若不從,就把你關起來」脅迫一個無辜司機出面頂罪。這部分駕車肇事處五年以下,脅迫頂罪處二年。


根據檔案局相關資料研判,以上列於判決書的罪狀,應該只是包啟黃罪行的「犖犖大者」。他的貪污確實太厲害,根據保密局從包家搜獲的物品清單,計有大小黃金廿二條、小金塊廿一塊、金鐲十個、戒指十三枚、金鍊金簪金圓牌十五個,總計兩百餘兩。另有美鈔一千五百元。當時國家財政吃緊,一個官員有這麼龐大的私人財富實在令人咋舌。


包啟黃少年得志,才四十一歲就官拜中將軍法局長。為了辦他,蔣介石指派一名上將審判長(余漢謀)、兩名中將(彭善、彭位仁),軍法局、保密局各派一人,組成五人軍法合議庭。一九五五年一月十八日,包啟黃在陸軍總部第四法庭宣判,九罪合併執行死刑,隨即由憲八團綁赴新店刑場槍決。該刑場可能位於碧潭空軍公墓附近,李玉堂中將也在此被槍決。據說該刑場就是由包啟黃興建的。


殺人的工作  安定功臣?


包案有兩個餘波:一是軍人監獄長楊又凡仗包啟黃威勢胡天胡地的事情曝光,楊被判了八年半;二是當初包啟黃的保薦人彭孟緝也受波及,彭孟緝誠惶誠恐寫了一封引咎自責的信給蔣介石,其中一段耐人尋味:「包啟黃遂接任保安部軍法處長......包員承辦肅防案件,頗能堅定立場,配合政策......揆諸治亂世用重典之意......保安司令部執行戒嚴業務,自卅八年九月至本(四十三)年十一月,經辦危害治安案件,科刑被告多至六四七三名,內置重典者七五七名,依法量刑,尚無枉縱......」


這是白色恐怖一段重要的文獻。「置重典」應是死刑的美稱。戒嚴短短五年,為了「治安」,台灣每天有三個人被判刑,每兩天半有一人被槍斃,好一個「治亂世用重典」的時代!從廣義的角度看,包啟黃也是那個時代的受害者。他的工作根本是殺人、構陷人的事業,心不夠厚黑不足以勝任。久而久之,人會腐化,必須用以上種種不倫、不堪、不義的手段來麻痺被貪婪腐蝕的心靈。


包啟黃的貪污,也是那個不義體制的縮影。叛亂案對人犯抄家籍產,和包啟黃對人犯家屬索賄敲詐有何兩樣?治亂世用治重典不就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嗎?包啟黃不就是「安定」的大功臣?長期以來,統治當局以「安定」作為核心價值,這也是許多人對舊體制支持、懷念的主因。但包啟黃案讓我們看到在「安定」的表象後面,有多少不堪檢視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