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聯合報的趙建銘賣巨鑽案、陳文茜的總統出訪私運案,到金恆煒在民視被毆案,台灣媒體的嗜血、惡性競爭甚至造假胡謅的荒謬景象,已經到達爆發臨界點,整個社會因為媒體偏頗、立場鮮明的報導,讓閱聽眾呈現兩極化的撕裂邊緣。這種「新聞公害」,台灣至今沒有學者進行過系統研究,也沒有任何學者嘗試結合法律、哲學與運動性,進行深入探討。政治大學新聞系副教授林元輝認為,如果在法律實務界,依舊還是放任媒體藉著「新聞自由」名義,進行對閱聽眾無所不用其極的「侵擾」,台灣好不容易才達成的第一波民主化,將可能毀於一旦。林元輝希望針對這個「新聞公害」現象,啟動台灣的第二波民主化運動,「將自由權,從現在的媒體手中,重新歸還給一般人民」。
若橫行 人權將遭蹂躪
林元輝在剛剛出版的《新聞公害的批判基礎-從涂醒哲舔耳冤案新聞為主例》研究報告中,經由大量的資料彙整研究歸納,首度揭露出台灣的新聞「公害」戕害社會的嚴重程度,甚至司法救濟機制完全無法發揮「監督」績效的尷尬。林元輝解釋,將新聞視為一種「公害」(Public Nuisance),是從歐美國家人民普遍擁有的「環境權」所衍生而來的概念,「公害」原本侵擾的是屬於人類生活環境的健康,而新聞的公害則將直接的人體侵擾轉化為抽象的道德式侵害,「如果新聞『惡招』任其橫行而無從改善,可能會導致人權遭到蹂躪,社會無可信的資訊、獲知、受教、議論、娛樂甚至文化傳承,都會喪失憑藉,社會難免崩解」。這是新聞公害,可能對台灣整體環境造成創傷的一種危機。歸納目前台灣新聞公害的類型,大致分為過度報導、刻意渲染、粗率鑄錯、侵犯隱私,甚至膽敢造假,以至於成為「媒體殺人」。
搜尋台灣現存文獻,最早將新聞定義為「公害」的,是一篇一九七五年聯合報刊載引用,由日本東京大學教授宇野精一所撰寫的〈亞洲的危機和新希望〉一文,文中寫道「今日的日本,大眾傳播界的墮落情形,是眾所週知的事,最明顯的例子是:對中共和北韓所做的報導,把壞事加以隱諱,這就是所說的『公害的報導』。這些公害報導發生的原因,有的是受了『新聞勞聯』-新聞勞工聯合會-的壓迫,有的則是記者本身的自甘墮落。使他們應該做公正報導的,在潛意識上,失去公正,那些顛倒是非的報導,透過銷路極大的報紙,收視率很高的廣播電視等傳播媒體,加以傳播,實在令人憂心忡忡。」林元輝認為,這篇論文的觀點,即使對照今天的台灣媒體,也非常的適用。
引述語 須盡查證責任
既然台灣的媒體報導,某種程度上已然成為一種公害,人民基於生存權的考量,對於破壞「環境」的新聞業,應該有透過司法救濟的管道。但是,很遺憾的,經過案例的調查歸納,林元輝認為,目前台灣的法界,依舊沒有「道德勇氣」向媒體開刀。「以涂醒哲舔耳案來說,事情發展到最後,涂醒哲控告了李慶安等當事人,卻對惡意報導的聯合報等媒體,輕輕放下」,林元輝認為,涂醒哲冤案是台灣新聞史上,從一九六一年的「公圳分屍案」之後,由媒體造假新聞冤案的最嚴重案例,當年公圳分屍案也是因為聯合報造假報導,讓清白無辜者受盡磨難。但是,涂醒哲案發展到最後,竟然對聯合報還是「輕輕放下」,沒有繼續追究媒體在這件惡意報導事件上面的過失,林元輝覺得這是個遺憾,據他側面了解,原本涂醒哲「是有想要告聯合報的打算,但是後來還是被長官壓了下來,可能是陳水扁總統的意思」。
林元輝認為,涂醒哲沒有針對媒體控告,除了背後交錯的政治考量之外,也與目前台灣司法界,對於媒體報導「重源輕流」無法、無心管制的一種心態有關。所謂「重源輕流」簡單的說,就是目前媒體界大部分人認為,「只要是引述別人說過的話報導,就沒有責任,跟我無關」。事實上,媒體在引述他人講話時,「也必須盡到新聞查證的基本責任,不能有聞必錄,這是新聞採訪學的基本道理」,林元輝覺得,台灣媒體似乎已經不把這些查證當做正常程序,而在司法領域,也罕有人針對媒體的這種惡質控告成功的。「非常耐人尋味的是,涂醒哲沒有告媒體惡意報導,反而後來開記者會想抹黑涂醒哲的立委楊富美,控告了所有引述她所說『涂醒哲在辦公室做不該做的事』的所有媒體,這實在很諷刺」。
知權力 是真相非謊言
「新聞公害造成的損傷,多半落在隱私權、名譽權、國家安全和新聞自由的衝突解決上,一般來說,除非被報導人的隱私和名譽受到嚴重傷害,一般人不會輕易對媒體採取法律行動,即是依法追訴,台灣的法院往往過度詮釋新聞自由,難以有效節制惡意的錯誤報導,和恣意的過度報導。而一些社會運動團體,往往一廂情願希望新聞媒體支持,所以都採取配合媒體的態度,對錯誤報導也委曲求全,導致新聞媒體一向居於強勢地位」,林元輝分析,這也是台灣社會缺乏對媒體制衡力量的源頭。但是,司法單位在其中的尷尬上,也必須負一些責任,林元輝說,台灣的法院往往沒有充分認知到,自己是「守護社會的關鍵角色」,在新聞公害的惡例上面,可能「連補償個人受損的功能都無法發揮」。尤其是現代的司法制度,將法院「定位在不告不理的中立被動立場,任何不當報導所造成的刑事損害,多半屬告訴乃論,而民事賠償也需要被害人主動提出,一般公眾對這些受害意識不夠強的話,對新聞媒體根本沒有約束力」。
林元輝認為,目前台灣一般公民在接收新聞資訊上,對自己的權利意識明顯不夠,無法體會新聞公害所傷害的不只是被報導的當事人,也同時損害了民主國家公民知的權利。「就像是早期單純地以『妨害私人』的法理態度處理環境汙染事件,不足以應付環境公害問題。而防制新聞公害,也不可能像現狀一樣,只是持續地以維護個人基本權益為訴求,新聞公害侵損的權利標的顯然應該他覓」。他分析,新聞工作者常常否認有新聞公害這個事情,主要的說辭不外乎是「民眾想看」以及「嚴守真實」兩個說法。事實上,「這兩個擋箭牌,其實是兩回事,互相抵觸,因為如果報導的是假造的,即使再精采、閱聽眾再想看,仍然是假的,仍然不該報導。」林元輝說,「新聞業者常常掛在嘴巴上面的民眾『知的權利』其實是『知道真相的權利』,閱聽眾得知謊言和偽造,根本不算是權力」。
總動員 改革媒體亂象
「現今的台灣社會,新聞報導已經變成不可信,甚至每天都在誤導民眾對這個社會環境的認知,引發閱聽眾錯誤的決斷,轉化成社會生活的新風險,這是今天台灣變成『風險社會』的典型病症」。例如,美國報業一百年前介入政黨惡鬥,一九○一年四月十日,紐約新聞報晚刊的社論,以抨擊當時的麥金萊總統,寫道「如果擺脫壞制度和壞傢伙只剩下殺人一途,那就需要有人來動手!」當時正是美國報業「黃色新聞」的黃金時期,報業介入政治惡鬥的程度非常深入,紐約新聞報這篇公然煽動刺殺總統的社論,引起美國社會動盪不安,結果真的引發一位無政府主義者刺殺總統成功,兇手行兇的時候,口袋裡面正放著紐約新聞報這篇社論。林元輝認為,台灣的新聞公害亂象如果持續走下去,社會道德與司法制衡力量沒有繼續成熟,美國一百年前的媒體亂政醜像,可能會悄悄降臨台灣。
「台灣人爭取了幾十年,終於爭取到了民主化改革,但是這些好不容易得到的自由權,卻在民主化之後,落入強勢媒體手中,台灣人依舊沒有完全的民主」。林元輝說,台灣必須啟動「第二波民主化運動」,重新「將民主自由的權力,從媒體的手中爭取回來」。「改革媒體的他律運動必須祭理,也需祭力,無論何者,都需要全民參與。因為依照『第四權』理論,自由的主體在民,媒體只是受民委託。此刻新聞公害頻傳,就是因為自由已經被媒體這個受委託者所奪,公民絕對有權力要求媒體歸還人民自由,也唯有全民參與,才可以制衡媒體這個『惡僕』」。但是,要真正達到媒體改革,除了公民力量的參與之外,林元輝還是期待,媒體人自省的力量出現,集體之力對抗目前新聞界「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基層媒體人集合起來對抗媒體老闆唯利是圖、介入政治鬥爭的手段,但是觀諸台灣媒體界生態,這個動作,恐怕目前依舊無以為繼。